11個城市集體土地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獲批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住房城建設部辦公廳近日發聯合發函,原則上同意沈陽等11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的實施方案。方案提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審批和監管程序,明確項目申報主體,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
2017年8月,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第一批在13個城市試點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其中,北京、上海已先期試點,此次批復意味著其他11個試點城市亦進入實施階段。
意見強調,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的要求,豐富住房用地供應渠道,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實現城鄉融合發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同時,把握正確方向。嚴格落實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主體責任,統籌推進試點工作,要將項目選址、開工建設、運營等各環節監管落到實處。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切實維護好村鎮集體組織、農民、企業和承租人等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租金監測監管機制,租賃項目要合理確定租金,建立公開透明的租金變動約束機制,支持長期租賃;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試點建設,依法依規提供金融產品服務。
針對如何平穩有序地實施試點工作,意見指出,試點城市要堅持城鄉統籌,統籌規劃城市、鄉鎮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項目應與周邊區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工程統一考慮,明確配套設施建設主體與標準,實現與周邊地區公共服務均等化。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審批和監管程序,明確項目申報主體,完善項目審批程序,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有序可控。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發展規范有序的住房租賃市場,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各城市的試點方案均提到對探索承租人如何享受公共服務的制度創新,廣州、佛山、沈陽等城市提出,承租人可依法申領居住證,逐步享受有關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袁雅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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