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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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林業局重新制定印發了《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辦法》指出,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國家濕地公園的濕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公頃,濕地率不低于30%。明確了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必須具備的七個條件,以及九種禁止行為。
國家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國家濕地公園是自然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愿參與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辦法》指出,國家濕地公園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不得重疊或者交叉。國家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辦法》要求,國家濕地公園應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面積之和及其濕地面積之和應分別大于濕地公園總面積、濕地公園濕地總面積的60%。國家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諧的社區共管機制,優先吸收當地居民從事濕地資源管護和服務等活動。
《辦法》明確,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貴、瀕危的野生生物物種。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三是成為省級濕地公園兩年以上(含兩年)。四是保護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五是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施良好。六是土地權屬清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國家濕地公園。七是濕地保護、科研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辦法》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是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二是截斷濕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礦。四是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五是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六是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七是引入外來物種。八是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辦法》還規定,因管理不善導致國家濕地公園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撤銷其國家濕地公園的命名,并向社會公布。撤銷國家濕地公園命名的縣級行政區內,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濕地公園的撤銷、更名、范圍和功能區調整,須經國家林業局同意。(郭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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