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產婦墜樓身亡 家屬醫院各執一詞
墜樓身亡的產婦馬某。圖片/受訪者供圖
醫院稱主管醫生建議剖宮,但“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家屬稱已同意,但醫生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
8月31日20時許,26歲的產婦馬芳(化名),從陜西省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墜下身亡。
她于當日上午進入待產室。期間,因疼痛難忍,她曾兩次走出待產室,對家屬提出剖宮產。
馬芳跳樓身亡后,醫院與家屬卻各執一詞:醫院稱,家屬多次拒絕改為剖宮產;家屬表示,要求醫院剖宮產被拒絕,“醫生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
產婦兩次要求剖宮產
馬芳8月30日下午進入榆林市第一醫院,陪同親屬有她的母親、婆婆、二姑和丈夫延壯壯。
延壯壯回憶,當天,他與妻子決定順產,入院后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按手印,并寫下“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
9月3日10時52分,榆林市第一醫院官方微博發布《關于產婦馬××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稱,產婦馬芳26歲,是綏德縣吉鎮鎮張家峰村人,8月30日15:34,以“停經41+1周要求住院待產”之主訴入院。
醫院初步診斷:“1.頭胎41+1周孕待產;2.巨大兒?入院完善相關檢查后,因胎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一般足月胎兒雙頂徑不大于90mm),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
8月31日上午,馬芳進入待產室。延壯壯說,妻子進入待產室前,他再次在同意書上簽下“情況已知,要求靜滴縮宮素催產,諒解意外”。
院方發布的《說明》稱,“主管醫生多次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并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一名看到監控視頻的當地人士介紹,當天18時05分10秒,產婦走出樓道打電話,隨后,她的丈夫及婆婆來到旁邊。由于疼痛難忍,10分鐘后,她雙手扶肚子跪在地上,醫生和家屬扶起她,并勸說其進入分娩中心。19時20分,產婦再次走出產房,醫護人員緊隨出來,7分鐘后,在眾人勸說下,她再次進入分娩中心。
榆林市第一醫院一位楊姓負責人告訴記者,他于昨日調取監控,看到視頻里產婦疼痛難忍,面向婆婆和丈夫跪下,她的母親站在遠處。
榆林市第一醫院提供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
情緒失控跳樓身亡
“妻子說她太疼了,想改為剖宮產”。延壯壯告訴新京報記者。
他說,在妻子再三要求下,自己打電話給在醫院的熟人,想問關于剖宮產的事情,沒想到電話掛了約5分鐘,護士告訴他妻子不見了。
他沖入產房,沒有找到妻子。隨后,醫生告訴他人在一樓。透過分娩中心外的窗戶,延壯壯見到妻子赤裸著身體,被抬上擔架。
院方《說明》提到,“8月31日上午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最終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楊姓負責人告訴記者,產婦跳樓之前,待產室里還有三位產婦。馬某走出待產室,進入待產區內的備用手術室,翻越窗子跳下。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備用手術室在分娩中心內待產室的對門,窗臺高1.13米,窗臺上還有警方取證過的痕跡。
新京報記者從綏德縣公安局政工科了解到,系產婦跳樓身亡,排除他殺。
“產婦在待產室內情緒失控要跳樓自殺,醫生、助產士、護士當時在干什么?”延壯壯質疑。
至今,醫院沒有給出解釋。昨日,上述負責人回復稱,相關產科醫生、護士情緒低落,不愿意接受采訪。
誰拒絕給產婦剖宮產?
醫院表示,產婦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拒絕。
新京報獲得的一份《榆林市第一醫院外科護理記錄單》顯示,當天17時50分,產婦意識清醒,“宮口近全,患者極不配合,要求剖宮產,給予心理安慰,同時給家屬交代一次,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繼續觀察。”
18時05分和19時19分的兩次記錄顯示,產婦意識清醒,兩次走出產房,“家屬仍拒絕手術”。
醫院認為,“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
對此,延壯壯表示,妻子第一次從待產室出來要求剖宮產,自己就對醫生說打算剖宮產,“醫生說檢查一下再說,等醫生出來后我問情況咋樣,說是馬上就順產了不可以剖宮產,我們就在產房外等著。”
“過了一會兒,護士出來把小孩用的衣服被子都拿走了,也說是馬上就生了”。延壯壯提到,沒想到,妻子再次出來說要剖宮產。
他表示,自己告訴醫生剖宮產,醫生說宮口開了十指,接著護士也從待產室出來,“醫生還是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就把我妻子拉進產房了。”
“當時我女兒說要剖腹產,醫生說,剖腹產也是一個小時,順產也是一個小時,還讓女婿勸我女兒回去。”馬芳的母親郝愛英說。
她也否認醫院的說法:“要是醫生說剖腹產,我們肯定會答應的。我們什么都不懂,肯定都是聽醫生的,也根本不存在因為錢的問題不給剖腹產。”
馬某丈夫出具的情況說明書。
關注1
產婦想剖宮產,醫院一定要征求家屬意見嗎?
一位多年代理醫療糾紛相關案件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法律層面來講,患者本人擁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院應首先尊重患者意愿。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此外,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產婦從待產室窗戶墜樓,律師認為,醫院有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醫護人員應該密切關注病人情況,因而在這方面醫院應擔負一定責任。
關注2
順產還是剖宮產,家屬與醫院如何溝通?
一位原北京產科醫生表示,產婦待產住院時,醫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產婦及家屬提供順產或剖宮產建議,并告知兩種生產方式的優點及風險,在征得同意后簽署通知書。
該醫生解釋,一般而言,若醫生發現產婦身體情況不適合順產,會向家屬溝通,如果家屬意愿和醫院有出入,則會要求簽署“情況已知,要求說明陰道分娩,諒解意外”的告知書。
而“情況已知,靜滴縮宮素催產,諒解意外”的告知條款,則可能是出現于孕婦在生產過程中宮縮乏力、難以順產,醫院會對其使用催產素的情況。這時家屬若仍不同意進行剖腹產,醫院則會簽訂相應的告知內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屬,產婦繼續順產會存在風險。
對于醫院有順產率和剖宮率指標的說法,業內人士說,目前國家的確在控制剖宮率,但必須尊重產婦選擇。在產婦具備順產身體條件的情況下,醫院依然不可強迫其順產,只能鼓勵身體條件允許的孕婦順產。
產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但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托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愿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新京報記者 付珊 張維 實習生 楊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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