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鄭州市多家法院陸續召開“產權司法保護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通報3個月來產權司法保護行動工作開展情況,并發布了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為什么產權司法保護會成為熱詞?
現場:鄭州多家法院通報產權司法保護情況
11月16日上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管城區法院分別召開“產權司法保護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11月17日上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和航空港實驗區法院也將召開以此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
中原區法院副院長宋長軍通報稱,自今年8月20日“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專項行動開展至今,該法院共處理各類產權法保護案件308件,其中物權保護案件115件、產權刑事保護案件169件,占了大頭。
“下一步,我們會繼續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種審判及執行活動,妥善處理產權保護案件,依法明確產權歸屬,制裁各類侵犯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他說。
解決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建立產權保護長效機制,是上述法院的共同表態。
堅持全面保護產權是各個法院的工作目標之一。管城法院民一庭庭長孟永紅解釋:“既要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要保護知識產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把產權保護理念貫穿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增強人民群眾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產權的安全感和信心。”
鄭州航空港實驗區法院副院長耿傳忠表示:“雖然司法產權保護的活動已接近尾聲,但是我們保護產權的步伐不會停歇。”
背后:完善產權保護是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
“產權司法保護,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通俗地說,就是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不被無對價地侵犯、侵占,讓恒產者有恒心。”中原區法院民一庭庭長李云凱說。
產權具有排他性,“我的就是我的”。產權保護就是國家保護公民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不被侵犯。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必須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
此次各法院的加強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上級法院做出重大部署的背景下產生的。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發布了關于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兩個實施意見。它明確提出,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全面保護,堅持依法保護與維護司法權威相統一。
今年10月12日,省高院召開全省法院加強產權司法保護電視電話會議,督促各級法院的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典型案例
1。強行扣留債務人轎車,被判返還車輛并賠償代步損失
2016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作為經營周轉資金。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還款。2016年8月3日,李某帶人強行將王某的私家車開走并扣留。王某于今年3月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李某返還車輛,并賠償代步。
中原區法院判決,李某向王某返還扣押的車輛;關于王某主張的代步損失,法院參照王某4年來車輛行駛里程及出租車每公里的價格進行了判決。
法官說法:私力救濟需要在情況緊急下行使,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轉化為公力救濟,否則構成侵犯債務人物權、人身權的行為,也有可能導致犯罪。李某采取不合法手段進行維權,因此其私自扣車行為不應該被支持。
2。非法控制小吃店原料供應等,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多年來,吳某、謝某等人打著沙縣小吃同業公會鄭州聯絡處的旗號,對預開辦沙縣小吃的人強迫繳納入門費,非法控制鄭州市部分沙縣小吃店的面條、餛飩皮、餃子皮等原料的供應,親自或指派手下人員到各店“檢查”,一經發現有從外購現象就對店主威脅、打罵,威逼被害人關門停業。
他們網羅刑滿釋放、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要求成員聽從指揮,隨叫隨到,有嚴格的內部規定,逐漸形成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為更好的實施犯罪,吳某等人注冊成立了鄭州金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辦理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開設面粉加工廠。
中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敲詐勒索最、強迫交易罪等,遂依法判處刑罰。
3。買賣公租房指標,屬于無效行為
2014年,黃某以能夠辦理公租房為由收取原告費用2萬元,并出具出面承諾“辦不成退款”。此后黃某未能為王某獲得辦理廉租房資格,也不退款。黃某孔雀東南飛辯稱,只是起到介紹幫忙作用,所收款項都轉交給了其他人辦事所用,自己不應當返還。
中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公租房指標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屬于無效行為。因無效行為取得的利益應予返還,且被告承諾辦不成退款,故依法判決被告黃某返還原告2萬元。
法官說法:買賣經濟適用房、公租房指標、安排機關企事業編制工作等,都具有違法性質,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應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民事審判一般會判決由被告一方全額返還收取的財產;也有個別案件在財產滅失或無法追回的情況下,基于雙方共同的過錯性分擔損失。
4。工商局依據虛假材料注銷公司 被判撤銷該注銷登記
2015年10月29日,被告河南某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以下簡稱工商局)依據河南某漿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漿紙公司)提出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于當日核準了該公司的注銷登記申請。
然而,漿紙公司工作人員向工商局提交的有關法定代表人劉某的簽字均為偽造,該漿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已于2012年死亡。
原告袁某系漿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配偶,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商局作出的注銷登記的行政行為。管城區法院依法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依據虛假的申請材料作出的公司注銷登記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注銷登記。
5。限購政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法院判決合同解除
2016年12月10日,原告賈某與被告袁某、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袁某將其名下的房屋出賣于原告。簽約后,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37000元和傭金13000元,共計5萬元。因在房屋交易期間,鄭州市政府出臺限購政策,原告不再具備相應的購房資格,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但二被告拒絕退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政府出臺的限購政策系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目的在約定期限內不能實現,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均不存在違約,原告只需各某中介公司承擔合理的中介費用。
故法院作出判決,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袁某返還原告賈某購房定金37000元,被告某中介公司退還原告賈某中介服務費8000元。(記者 路治歐 萌友 穆童 徐曉艷 韓旭 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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