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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煙臺將繼續執行最長休漁期 從5月1日至9月1日

2018-03-06 09:06:16      來源:水母網

今年煙臺將繼續執行最長休漁期 從5月1日至9月1日

近日,農業部決定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進行調整完善。記者昨日從煙臺市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支隊獲悉,根據國家出臺的政策和要求,今年我市將繼續實行時間最長的休漁期,也將執行史上最為嚴格的休漁管理制度。

根據相關政策,調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如下:休漁海域: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休漁作業類型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休漁時間具體為: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范圍內,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根據相關要求,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而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今年,國家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煙臺市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趙威介紹,“根據國家出臺的政策和要求,可以看出,國家在漁業資源保護上的力度和決心,要求各地都嚴格執行最長休漁時間和史上最嚴休漁管理。對此,今年我市將繼續實行時間最長的休漁期,也將執行史上最為嚴格的休漁管理制度。”

標簽: 休漁期 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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