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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銀行新鄉新元支行原辦公室主任獲刑3年 偽造票證1.6億非法吸儲逾8000萬

2019-02-25 15:58:42      來源:手機和訊網

和訊銀行消息 日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中原銀行新鄉新元支行辦公室主任包凱上訴,維持原判。包凱一審被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偽造金融票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空存空取”偽造金融票證1.6億

采用“空存空取”的手段,替客戶辦理沒有現金往來的存取款業務,偽造銀行結算憑證共計21張,票面金額共計16502.6萬元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份,包凱在擔任新鄉銀行中原支行辦公室主任期間,明知新鄉銀行個人客戶存、取款憑證、個人匯款委托書和活期儲蓄無折(卡)續存憑條這些憑證屬于銀行結算憑證,在沒有得到客戶授權和客戶不在場的情況下,替客戶填寫憑證內容及替客戶簽字,。

經審理查明,包凱違反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參與實施偽造銀行結算憑證的事實,有證人婁某等的證言、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出具的說明、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文件檢驗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包凱本人對涉案的相關情節亦供認在案,且所供情節能得到在案其他證據的印證,足以認定。二審法院對其“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理由不予采納。

協助行長高息吸收存款涉資逾8000萬

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許以月息1.5分、1.7分、1.8分、2分、2.4分、3分、4分、4.5分的高息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7月9日,張立(已死亡)在任新鄉銀行中原支行行長(2014年12月26日更名為中原銀行新鄉新元支行)期間,以銀行給企業辦承兌需保證金或給企業做過橋資金、攬儲等理由,。

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7月2日,時任辦公室主任的包凱協助張立吸收資金涉及債權的金額8595萬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包凱作為原新鄉銀行中原支行辦公室主任,具有多年的銀行從業經驗,其對正常的銀行業務和攬儲行為具有較為明確的概念,但其自2011年至2014年期間,卻在張立的指使下長期參與違規轉賬、付息等行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包凱主觀上明知張立實施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行為,客觀上為張立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應認定其與張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對上訴“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轉自中華網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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