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是什么意思?
TOT是一種項目融資的方式,首先由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項目建設好,然后再引入民營部分來進行投資,并將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投資者在約定時間內收回本金并且獲得合理的回報,然后再將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轉讓給政府或者原單位。
TOT模式和BOT模式一樣嗎?
(相關資料圖)
不能將TOT模式理解為BOT模式,BOT模式是“建設-經營-轉讓”,TOT則是“移交-經營-移交”,區別在于TOT模式中項目是已經建設好了的,BOT則是還沒有建設好的項目,由于TOT越過了建設階段,因此對于投資人的風險較小,但是投資收益也自然較BOT低。
TOT模式有哪些好處?
(1)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開辟經營城市新途徑。隨著城市擴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面對巨大資金需求,地方財政投入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囊中羞澀”。另一方面,通過幾十年的城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中部分經營性資產的融資功能一直閑置,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現資產沉淀現象。如何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以發揮其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每個城市經營者必須面對的問題。TOT項目融資方式,正是針對這種現象設計的一種經營模式。
(2)增加了社會投資總量,以基礎行業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穩步增長。TOT項目融資方式的實施,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同時也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投資”角度拉動了整個相關產業迅速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平穩增長。
(3)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資源使用效率。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公共設施領域經營一直是沿用壟斷經營模式,其他社會主體很難進入基礎產業行業。由于壟斷經營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設施長期經營水平低下,效率難以提高。引入TOT項目融資方式后,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給所有基礎設施經營單位增加了無形壓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同時,一般介入TOT項目融資的經營單位,都是一些專業性的公司,在接手項目經營權后,能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優勢,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經驗,使項目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轉變觀念和轉變職能。實行TOT項目融資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體會到“經營城市”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一項嚴謹、細致、科學的工作;其次,政府對增加城市基礎設施投入增添了一項新的融資方法。政府決策思維模式將不僅緊盯“增量投入”,而且時刻注意到“存量盤活”;再次,基礎設施引入社會其他經營主體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員”角色,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對城市建設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務企業,監督企業經濟行為等方面工作上來。
TOT模式有哪些優勢?
(1)與BOT項目融資方式比較。BOT項目融資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TOT項目融資方式與之相比,省去了建設環節,使項目經營者免去了建設階段風險,使項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項目收益已步入正常運轉階段,使得項目經營者通過把經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方式再融資,也變得容易多了。
(2)與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方式比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項目法人貸款其實質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雖然也有一些擔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參與項目經營,只有通過間接手段監督資金安全使用。在社會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階段,貸款者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于貸款者“惜貸”心理作用,項目經營者想要通過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其煩瑣手續和復雜的人事關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項目融資,出資者直接參與項目經營,由于利益驅動,其經營風險自然會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圍內。
(3)與合資、合作融資方式比較。合資、合作牽涉到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由于雙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資、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決策程序相對也比較長,最后利潤分配也是按協議或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實行TOT項目融資,其經營主體一般只有一個,合同期內經營風險和經營利益全部由經營者承擔,這樣,在企業內部決策效率和內部指揮協調工作相對容易開展得多了。
(4)與內部承包或實物租賃融資方式比較。承包或租賃雖然也是把項目經營權在一定時期讓渡出去,但與TOT項目融資相比,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經營承包一般主體為自然人,項目對外法人地位不變,項目所有權權力完整保留。租賃行為雖然經營者擁有自己獨立的對外民事權力,但資產所有權權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賃費用一般按合同約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項目融資是兩個法人主體之間契約行為,經營者在合同期內,仍有獨立的民事權力和義務,按合同約定,經營者還可擁有部分財產所有者的權力。經營者取得財產經營權的費用也一次性支付。
(5)與融資租賃方式比較。融資租賃是指出租者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設備的選定,購買其設備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購買和租賃兩個不同合同,合同主體也涉及到出租人、供應商、承租人三方。其運作實質是 “以融物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TOT項目融資方式,合同主體只有財產所有人和其他社會經營主體兩者。經營者既是出資者,又是項目經營者。所有者暫時讓渡所有權和經營權,其目的是通過項目融資,籌集到更多的建設資金投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TOT項目融資方式,省去了設備采購和建設安裝環節,其采購設備調試風險和建設安裝風險已由項目所有者承擔。合同約定的標的交付后,經營者即可進入正常經營階段,獲取經營收益。
(6)與道路兩廂或其他土地開發權作為補償方式比較。以開發權作為補償項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備創收經營權,項目具有純公益性質。TOT項目融資,其項目本身必須是經營性資產,有比較固定的收益。與取得其他開發權融資方式比較,省去了建設環節風險和政策不確定性因素風險,其運作方式對項目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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