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房產稅實施細則 明年1月1日起執行
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細則》指出,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資料圖:樓市。中新社記者 陳超 攝
《實施細則》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后順延。年應納房產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后15日內,入庫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后順延。
《實施細則》明確,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實施細則》規定,四類房產免納房產稅: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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