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萬元獎勵舉報違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1月1日起,濟南市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伴隨著《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正式施行,濟南市政府印發了《濟南市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對舉報行為做出具體的獎勵規定。
《通知》明確,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舉報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舉報可以采取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或者發送信函、傳真等方式。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可以給予獎勵:違反《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煙花爆竹管理安全隱患的行為。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予以獎勵:違反《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煙花爆竹管理安全隱患的行為。
舉報經查證屬實,且已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相符的,可以給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獎勵;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可以給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獎勵;提供被舉報人違法線索,不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認定的事實基本相符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獎勵。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給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獎勵。
如果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可以給予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勵。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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