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即將到來,人們陸續踏上返鄉路。除了公共交通工具,一些人選擇拼車同行。但是,在享受經濟、方便的同時,也要注意拼車回鄉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張某提議搭李某的車回鄉,并分攤一半的用車費用。李某駕車搭載著張某在回鄉路上與黃某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中張某頭部受輕傷。經交警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張某認為李某收了用車費就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要求李某賠償他各項損失約5萬元。
【說法】發生交通事故,適用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規定,由對事故具有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過錯原則”,如事故的責任在于第三方,車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賠,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過錯,因此依法不需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由負事故全責的黃某對張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例二】劉某在網站上查找到一條拼車信息,并與發帖人取得了聯系,按照分攤過路費、油費、停車費的約定拼車回鄉,劉某向車主李某付了拼車費200元。在路上,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劉某受傷。經交警認定,車主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向劉某賠償了各項費用近10萬元。由于李某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險在內的商業保險,李某向自己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以李某的車輛非營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有償搭載他人系進行了商業運營為由拒絕理賠。
【說法】商業運營主觀上須以盈利為目的,客觀方面須存在多次客運的行為。春節期間有償拼車的車主回鄉后,不會有多次客運的行為,劉某與李某分攤的200元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并非盈利。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商業運營。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李某按照約定交納了保費,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三】有幾位老鄉提出搭小盧的車回鄉,因為平時關系不錯,小盧不好拒絕,但是又怕到時候真出了什么事情自己擔不起責任,就跟老鄉們提前寫個協議,約定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
【說法】拼車協議是一種對拼車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責任等權利義務的約定,這種協議對拼車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達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小盧提出的免責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王若凈)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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