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狂歡前 請先擦亮眼 ——北京二中院以案說法揭示網購三大陷阱
一轉眼,“雙11”網絡購物狂歡節又到了。很多消費者早已按捺不住激動的心情,準備趁著“雙11”多占商家點便宜??墒?,如果您了解過法院審理的“雙11”促銷季網購糾紛案件,就會發現,便宜真沒那么好占!網購狂歡前,請先擦亮眼!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志浩村轄區一大型物流中心一片忙碌。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11月10日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情況通報會上了解到,“雙11”這樣的特定促銷季正是網購糾紛的高發期。從北京二中院近期審理的案件來看,“雙11”期間主要有三大陷阱需要消費者提防。
陷阱一
任意夸大商品功效
虛假宣傳實施欺詐
李某從某網店買了腰椎治療儀一臺,并支付貨款1094元。涉案商品的網頁詳情上宣傳該產品是“中國頸腰椎治療唯一指定產品”“成功治腰椎 牽引+理療 效果最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家用專業治療儀”“所有腰椎問題通通可以解決”“康復案例——100萬老腰椎康復真實記錄陳女士:腰部疼痛也消失了”等。涉案商品擁有注冊證為粵食藥監械(準)字的醫療器械編號,適用范圍為適用于腰椎間盤突出癥、慢性腰肌勞損、關節炎、肩周炎、風濕痛的輔助治療,產品標準為YZB/粵0615-2011《低中頻多功能治療儀》。李某認為網店的宣傳構成欺詐,起訴至法院要求網店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也有類似規定。該網店對涉案商品的廣告夸大宣傳,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其行為構成欺詐。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網絡交易平臺較線下實體店交易,缺乏直接比對、現場問詢等直觀體驗,使得購買者無法直接觀察商品真實情況,一般只能根據經營者提供的圖片、文字以及買家的評價來判斷商品的好壞,更易被頁面、圖片展示內容誤導。而商家所作的商品宣傳,以吸引、誘導消費者購買為目的,可能存在某些夸張或誤導等不誠信行為。
陷阱二
優惠規則設置復雜
變相夸大折扣幅度
王某在某網絡旗艦店花費3.6萬元購買了奢侈品牌手表1塊,購買時頁面顯示信息為“雙11特惠¥36000.00專柜價¥72000.00”。但該手表后臺銷售顯示,“雙11”促銷前最低交易價格為57600.00元。王某認為構成欺詐,起訴要求該旗艦店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根據銷售記錄,11月11日變為促銷價36000元前7日內的最低交易價格為57600元,故原價應為57600元,而非72000元。旗艦店在網站首頁標示專柜價72000元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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