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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微信群等“群主”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2017-09-08 17:21:09      來源:新京報

微信群等“群主”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國家網信辦7日發布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分別對互聯網群組以及公眾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上述兩規定均于今年10月8日起施行。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上述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上述規定提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互聯網群組管理有哪些新規定?

群主履行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設立個人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

建立黑名單制度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分級分類管理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范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實名認證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網絡日志留存至少半年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 焦點

1 互聯網“群主”責任首次明確

昨日,《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引起公眾關注。這是現行法規中首次對于“群主”的責任進行明確。

國家網信辦稱,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范。

根據上述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對此,國家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么?對此,該負責人給出了權威答案,即是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該負責人稱,《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2 信息安全管理 企業負主責

在《互

標簽: 責任 國家網信辦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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