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利用特區立法權躍躍欲試
個人破產制度應該如何構建?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于個人破產制度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香港行政特區對個人破產程序的開展嚴格受法院監管,并以債務人資產作為實行不同的破產程序的區分標準。一旦法院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破產人就必須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后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后,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破產人的生活還將受到諸多限制: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出租車、出國旅行、到高級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幣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
對于如何構建我國內地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深圳的法律界走在了全國前列。2017年年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個人破產立法調研報告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
在此建議稿中,對個人破產免責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設計了個人破產清算普通程序和個人重整普通程序、小額個人破產清算簡易程序和小額個人重整特別程序四種程序。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大量個人破產案件產生,并鼓勵個人用未來收入償還債務獲得新生,建議稿對小額個人重整特別程序的適用對象做了明確,即“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或債權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小額破產案件”。
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池偉宏律師認為,當前,我國社會誠信意識較差,“老賴”橫行。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應規定一個較長的“監管”期限,比如7年。如破產者不遵守相關規定,應延長3至5年不等期限。
個人破產后更容易東山再起
見證了民營企業主“跑路潮”的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潘光林認為,破產是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客觀現象。破產不“倒霉”,更不是“懲戒”,相反,是對債務人的一種有效保護。
潘院長分析,對企業主來說,一旦申請破產保護,債權人就暫時不能追究債權。這樣,企業主有了喘息的時間,可以想辦法重整或者和解。對投資人來說,通過公開、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業債務,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極端方式躲債,也避免了暴力討債事件的發生。對債權人來說,可以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債務清償,也是對債權的保護。
2011年下半年,溫州民間借貸局部金融風波爆發,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倒閉、企業主“跑路”等現象相繼出現,有的企業經營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但溫州大量家族企業,由于公司治理方式、財務制度等不規范,申請企業破產尤為困難。由于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請個人破產就更無從談起了,很多企業主只好選擇“跑路”。
寬容失敗有利于推動“雙創”
“老賴”一詞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不執行法院判決就是“老賴”。實則不然。確實無財產可執行的,不能被稱為“老賴”。“老賴”特指有財產但拒絕執行或逃避執行的人。
徐陽光介紹,最高院曾經對“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有過定義,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由此可見,“老賴”的核心特征是“有錢不還”。聯合懲戒針對的是這部分人,而不針對無償還能力的人。
對于確實無償還能力的人,應允許其申請破產,通過破產保護程序,重整個人債務或者豁免個人債務。
李曙光認為,目前我國實施個人破產已初步具備條件。近年來,隨著央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斷完善、《征信業管理條例》的施行,以及互聯網技術在民事司法領域中的廣泛應用,尤其是“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等平臺的建成,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客觀上為個人破產法的出臺提供了技術條件。企業破產法實施10年來,也為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升級破產機制積累了大量經驗,以破產管理人為核心的破產中介機構已悄然崛起。特別是社會各界對于破產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顯提高,這些都為個人破產立法的啟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給予回應。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在對“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建議的答復”中稱,“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依法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實施個人破產制度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予以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的經驗的基礎上將適時制定個人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
啟動和推動建立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對于創業失敗者來講,是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對于“雙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也會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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